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673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明居委会****(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