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93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居委会****D。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宁,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效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