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3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盐城中小企业(创业)园2-B-4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1号凤凰科技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盐城市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前还款100万元本金,2018年8月底、10月底前各还款60万元本金,所欠利息均于2018年10月底前还清。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