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6802号
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静,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居委会2-B-4幢102室(D)。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菊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