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664号
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沈跃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1号凤凰科技园综合楼F。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同日,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2017年8月3日,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