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2328号
原告:邢和平,男,农民。
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居委会2-B-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仇玉全
原告邢和平诉被告江苏新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邢和平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邢和平负担1290元。
审判员孟万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