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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恢103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65289702D。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5761218J。
法定代表人:汤其巍,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汤其巍,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葛艳,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漆小刚,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汤奇勋,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7MA1TQD2G6Q。
经营者:葛艳。
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汤其巍、葛艳、漆小刚、汤奇勋、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887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汤其巍、葛艳、漆小刚、汤奇勋、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1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