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淮阴区澜膳澜餐厅、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179号
原告(案外人):淮阴区澜膳澜餐厅,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金碧湖畔南门23幢1号门房。
经营者:周雅军,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坡,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清江街道四季金辉小区东门3-3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五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汤其巍,职务不详。
第三人(被执行人):汤其巍,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葛艳,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02130029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漆小刚,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汤奇勋,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住所地连云港市贛榆区青口镇东关路东方明珠南侧。
经营者:葛艳,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02130029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阴区澜膳澜餐厅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汤其巍、葛艳、漆小刚、汤奇勋、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淮阴区澜膳澜餐厅于2022年3月31日以案涉款项已由第三人葛艳偿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阴区澜膳澜餐厅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汤其巍、葛艳、漆小刚、汤奇勋、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阴区澜膳澜餐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阴区澜膳澜餐厅负担。
审判长 严 欢
审判员 刘平静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封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