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汤其巍,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305152513,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家缘16号1502室。
葛艳,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02130029,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家缘16号1502室。
漆小刚,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10036312,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新村七区2幢204室。
汤奇勋,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110070614,住淮安市淮阴区黄河果园安置小区一排3户。
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东方明珠南侧。
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汤其巍、葛艳、漆小刚、汤奇勋、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薛 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