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239号
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杨村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754156229。
法定代表人:端木繁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濮阳市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1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089178。
法定代表人:黄永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之,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自行和解,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自愿减少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735元,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710元退回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任自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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