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4590号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1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8部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一号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8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本案为原被告就游泳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给付提起的诉讼,而本案的关联案件,案号为(2022)津0114民初10531号系被告向原告就相同项目施工内容增减项而提起的工程款退还诉讼,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