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2民初162号
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