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昭化区立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昭化区立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137号幸福花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5ALUX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1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0891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立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3)川0811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立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2.追偿纠纷系合同纠纷的子案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3.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立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其系受**公司委托而向建行申请,由建行为**公司出具投标保函,自己则为建行提供反担保,现因**公司原因而让自己承担了投标保函所涉保证责任后,依据民法典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向委托人**公司主张权利。据此,立信公司与**公司间应系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立信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替**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的义务则是支付相应费用。立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公司追偿属于法定权利,这也与立信公司主张的法律依据一致,因此,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更无对追偿事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立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支持**公司管辖权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鲜 攀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