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802行初53号
原告浙江天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4545385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万兴路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21471941376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衢公司)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衢江社保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案,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协调。因协调未果,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衢江社保局的负责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7月9日,原告天衢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新举
人民陪审员程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