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25号
上诉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盛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元,减半收取1699.5元,由上诉人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