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513号
申请人深圳大江大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工业区M-8栋西座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05268。
法定代表人别建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58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大江大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大江大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44,043.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44,043.1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