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1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下付路32号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6344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58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