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2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本院执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津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