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装工程中心,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胜利路东侧5-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吉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原港东二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装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嘉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吉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4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嘉隆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吉诺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嘉隆中心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的处置权,也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适格的原告。
吉诺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嘉隆中心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嘉隆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东学校内的八套房屋(面积为476.16平方米)及周边空地腾空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按照月租金5,333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现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房屋使用费为11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6,720元,以欠付的房屋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2月25日,天津大港油田港龙木器厂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天津大港油田港龙木器厂)将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原港东二小院内的南二排四间厂房租赁给乙方(天津吉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00元/月/间,年交租金28,800元整,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至2008年12月2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无争议,本合同自动续签。被告承租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2014年12月26日,嘉隆中心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嘉隆中心)位于港东学校院内的教室五套,共计297.6平方米,用于技术服务,租赁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每年30,000元。乙方如果在下一年度继续承租,房租交纳方法同前,合同签订日期即为交款日期。后双方又续签房屋租赁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承租的面积改为476.16元,房屋租金改为每半年32,000元。2016年的11月21日,嘉隆中心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嘉隆中心)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东学校院内教室捌套出租给乙方(吉诺达公司),用于技术服务,面积为476.16平方米,房屋租金为每半年32,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交纳租金至2016年年底。2017年7月5日、2018年7月5日,原告曾给被告发过两次通知,要求被告腾房,收回所租资产,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18年10月16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另查,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原港东二小院内八套教室的所有人原为天津市大港区海滨教育中心(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教育中心),委托嘉隆中心对涉案房产进行管理,因使用、租赁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由嘉隆中心负责全权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原港东二小院内八套教室的所有人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教育中心,委托嘉隆中心进行管理,故嘉隆中心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装工程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退还原告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装工程中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嘉隆中心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其对外出租涉案房屋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授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嘉隆中心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由,驳回嘉隆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可依法视情予以追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48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权
审判员卢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铮
书记员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