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商初字第217号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祁志勇
审判员  赵丽君
审判员  闫志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