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8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开指执字第77-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字第35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营开发区东四路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营开发区东四路2号幢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
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