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荣崖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居民。
被告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海湾花园-54号-2。
本院在审理了原告***被告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