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

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开指执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营开发区东四路2号×幢×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伏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营开发区东四路2号×幢×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