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嵩山路-16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83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君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0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设备款13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鲁10执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区泰和雅居小区内“广盛房地产箱变至10KV黑豹线#46杆”箱变一套(含电力设备及防护设施)。经委托评估,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为220360元。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鲁10执4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并依法进行了公告。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因为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15425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以该流拍价格接受上述财产以抵顶本案全部执行款,并自愿承担执行费22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泰和雅居小区内“广盛房地产箱变至10KV黑豹线#46杆”箱变一套(含电力设备及防护设施)作价1542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剩余设备款及利息、案件仲裁费。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威海双城电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电力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三、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04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21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