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劳店镇新大济路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银沙滩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三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涉案工程款已交付。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19元,减半收取184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09.5元,由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