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56-1号
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山东青岛市北宝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三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120万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3747账户,冻结金额400万元。冻结期间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