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918号
原告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