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02执410号
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旭光 审判员  黄 进 审判员  陈禹廷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