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纺织工业园区经一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新乡县。
关于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2016)新仲裁字第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2020年1月20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仲裁字第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师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