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纺织工业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连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玉仓。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龚玉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