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纺织工业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连房,总经理。
被执行人:*增高,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新仲裁字第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增高住所地在新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新仲裁字第7号裁决指定由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