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89号
原告:西昌昌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者朱祥林,男,汉族,住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5组,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被告:四川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昌昌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西昌昌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昌昌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海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