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50号
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4BP8W2W)。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建昌东路城中村安置小区17号商业楼。
经营者:张茂文,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75388695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其春,系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计104.00元,由原告西昌市助力挖机配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牛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