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冠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年强,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附**。
法定代表人:张道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冠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冠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嫒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