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37号
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附**。
法定代表人:张道英,总经理。
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