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720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20817。
法定代表人:邱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系公司员工),男,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4480XG。
法定代表人:杜滨璘。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