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421民初5766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4层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仁寿县禄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寿县禄加镇福禄街54号。
法定代表人:余正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文,该政府工作人员,男,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禄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6,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被告仁寿县禄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仁寿县天峨镇中合村2016年脱贫摘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施工目标责任考核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原天峨镇中合村2016年脱贫摘帽基础建设项目的村道硬化、山平塘治理及修建蓄水池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8月完工,经过结算,工程总价款1,187,030元,其中已付910,560元,尚欠276,470元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仁寿县禄加镇人民政府尚欠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6,470元,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