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4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杜滨璘,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字第986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5447.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字第986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