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44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亮,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杜滨璘。
被告: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汉源县唐家镇五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万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免收。
审判员 胡卫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