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22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4480XG。
法定代表人:杜滨璘,公司经理。
被告: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菜坝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335046XW。
法定代表人:朱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椿汲,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建司)、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及被告农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椿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祥建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祥建司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428931元;2.依法判决被告农投公司在欠付被告德祥建司工程款37893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最后陈述时,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农投公司在欠付被告德祥建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7893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德祥建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被告农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大羊路(Ⅱ)改造项目的承建权后,将该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已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内容且经验收合格,经结算被告农投公司还应支付被告德祥建司工程款378931元。加上之前被告德祥建司尚欠原告的50000元,合计428931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德祥建司付款未果,始诉至法院。
被告德祥建司未作答辩。
被告农投公司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农投公司没有将工程款378931元支付给被告德祥建司是因为考虑到德祥建司诉讼案件较多,公司账户被冻结,若支付给德祥建司后实际施工人可能得不到工程款,所以至今没有支付工程尾款378931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祥建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被告农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大羊路(Ⅱ)改造项目的承建权后,将该项目转包给***个人承建,为此,原告与被告德祥建司于2015年11月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德祥建司将前述项目发包给原告实际施工,施工内容以被告德祥建司与业主农投公司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等文件为依据,前述工程的总价款为1453800元(最终以工程审计价为准),税费由原告负责交纳,工程款由原告与业主农投公司协调后由业主农投公司将工程款转入被告德祥建司账户,再由被告德祥建司转拨给原告。被告德祥建司收到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拨付给原告,如超期未拨付,所造成的后果由被告德祥建司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自行组织资金和人力等进场施工,并已竣工验收交付。2018年6月25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538931元,截止于2019年12月17日,农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60000元,尚欠工程款378931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不是被告公司职工,也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项目部法人委托书、结算审核报告、农投公司的付款情况说明、(2017)川052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德祥建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的原告个人承建,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农投公司实际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农投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农投公司均认可尚欠工程款378931元未支付给被告德祥建司,原告因此也未得到工程款378931元。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农投公司在欠付被告德祥建司工程款378931元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德祥建司未到庭,自己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34元,由被告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明琼
人民陪审员 张光荣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林之焙
书 记 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