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944号
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
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欣亚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