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774号之一
原告:江苏佳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84401177X。
法定代表人:赵如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睿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6489J。
法定代表人:韩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佳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佳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润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保全费2283元,合计5578元,由原告江苏佳润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理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