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703号
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四街交汇处锦荣悦汇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