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

***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727号
原告:***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1单元10层11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林,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富,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丽,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1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保全费1,922元,共计4,676元由***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