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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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470号
原告: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永安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勤敬。
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与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槿桦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建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槿桦一公司向建龙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槿桦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会东亚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会东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六标段进行招标,槿桦一公司系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2019年12月12日,建龙公司按照招标要求向槿桦一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后建龙公司未中标,经协商,槿桦一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至今槿桦一公司未履行退还义务。建龙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槿桦一公司将其盖章的《会东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六标段招标文件》以要约方式招标。建龙公司看见招标文件后,按照文件约定向槿桦一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槿桦一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建龙公司开具投标保证金50万元的《收据》,即槿桦一公司接收到建龙公司的承诺且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建龙公司与槿桦一公司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建立了招投标法律关系,且实际履行了《会东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六标段招标文件》。根据《会东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六标段招标文件》“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之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建龙公司与槿桦一公司的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辉
书 记 员  李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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