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3民初53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500809180。

法定代表人:周尚云。

被告:***,男,成年,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思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