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782号
起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3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仙,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2021年7月20日,本院收到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森唯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森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黑水云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水云飞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款35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54000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黑水云飞公司承担起诉人为实现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3.判令黑水云飞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13日,四川唯森公司与黑水云飞公司签订《黑水云飞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就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及支付、工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按照约定,四川唯森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进场开工,2021年6月17日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通电。截至起诉之日,该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黑水云飞公司却仍未支付剩余3540000元工程款。四川唯森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唯森公司与黑水云飞公司签订《黑水云飞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就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及支付、工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律规定系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黑水云飞科技区块链数据中心35KV输变电工程”所在地为阿坝州黑水县西尔镇布多村,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