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黑水云飞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8民初121号
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3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芳,女,汉族,1985年05月18日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仙,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水云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邓国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女,汉族,1987年09月2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水云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706.00元,由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晓英
审 判 员  王佑成
人民陪审员  格 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