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桂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毅夫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