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飞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8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3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邓国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54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就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以保单号:251005104802021000021为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0000元,并就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森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晓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 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